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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同日横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被害人谢某某二人同在横县横州镇**街**期马路边摆摊卖东西。谢某某认为李某甲摊位所在位置属于她本人,要求李某甲向其缴纳摊位费;李某甲不认可,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7月13日18时30分许,李某甲、谢某某先后到上述地点摆卖东西,双方又因为摊费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双方撕扯在一起。谢某某拿起一张木凳朝李某甲身上砸,李某甲将谢某某推倒在地并用双脚碾压其腹部;谢某某站起来后欲用木凳砸李某甲,但被旁人劝住;谢某某随即捡起地上一块砖砸向李某甲,李某甲躲闪开后上前将谢某某推倒在地,后又上前对其按压。在此次冲突中,造成谢某某右第4肋骨、左第5肋骨骨折。横县公安局法医认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家    

检察官助理:周宝朝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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