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身份证号码4525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街**队**号。因打架,于2019年12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中午,在陆川县沙湖新街村下半坑队李某甲家,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因土地纠纷,引起双方争吵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铁用铁锤将李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陆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1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