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 1992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铜山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2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李某乙家门口,被告人李某甲因为李某丙说李某丁的坏话,而劝阻李某丙, 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某甲用巴掌对李某丙面部进行殴打,将李某丙打倒,致李某丙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不足1/3 。经法医鉴定:李某丙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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