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宜兴市**镇**村**号家中,因为其不愿意接受父亲李某乙(男,殁年46岁)介绍的送快递的工作而与父亲李某乙发生言语上的争执,李某乙认为送快递是轻松而又简单的工作,但被告人李某甲认为送快递辛苦且危险。李某乙进而用手抓被告人李某甲后颈部,引发被告人李某甲强烈的抗拒心理。被告人李某甲为摆脱该行为,从家中天井水池边盒子里拿出一把单刃水果刀,对李某乙胸部刺了一下,李某乙被刺中后退,很快又向被告人李某甲冲了过来,被告人李某甲又用刀对李某乙的肩部等部位戳刺,导致李某乙受伤。李某乙之后捂住伤口逃至家门前汽车里想自己发动汽车,但因失血过多而无力发动汽车,躺在驾驶室座椅上呈半昏迷状。被告人李某甲见到其父亲伤重,便打电话通知其母亲李某丙至现场并打120急救电话通知医护人员前来抢救,随后用毛巾捂住李某乙伤口。此后,被告人李某甲等其母亲李某丙等人到场后一起跟随医护人员送李某乙至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李某乙于当日11时25分死亡。经宜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乙系躯干部遭受锐器刺戳造成胸壁穿透创、双肺破裂导致血气胸而死亡。经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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