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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甲,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9时20分许,在睢宁县东升街**饭店二楼,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张某某因为租房纠纷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将张某某摔倒在地,致张某某右肩关节脱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肩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通知后到睢宁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邱某某、季某某、袁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清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62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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