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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1年9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沂水县**镇**村**村解某某驾驶的吊车压坏而与解某甲发生争执。同日17时30分许,解某甲驾车至被告人李某甲的洗姜厂找李某甲理论此事并再次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拳打解某甲面部致其右侧上颌骨额突,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同年5月2日主动投案并支付解某甲部分医疗费,另缴纳2万元赔偿款至沂水县公安局**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李某乙、解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解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言海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391****);

2、侦查卷宗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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