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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许,在沈丘县**镇**行政村李某乙家中,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及其家人因土地纠纷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右手打伤致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光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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