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0时许,在沈丘县**镇**行政村李某乙家中,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及其家人因土地纠纷发生厮打,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右手打伤致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光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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