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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19年10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7日大城县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5时许, 大城县某某村村民李某乙因邻居李某丙在其门口盖厕所与李乐儿子李某丁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李某甲到达现场后将李某丁打伤。经大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丁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抓获经过、证明、人口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孝显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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