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安县,现住怀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3日上午9时左右,在怀安县左卫镇冀家庄村南采沙场附近的简易房内,冀某某就翻斗车拉沙的事情与李某乙商量。期间双方言语辱骂,站在门口的李某甲以冀某某辱骂其母亲为由与冀某某发生殴打,后被在场的李某丙等人拉开。随后冀某某出了简易房,一分钟左右持一根钢管返回又与李某甲进行打斗,后二人一起跌倒于简易房门外,摔倒后李某甲用膝盖磕了冀某某的左侧肋骨,后被在场人员拉开。2017年5月8日,冀某某的伤情经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鹏
检察官助理:张莉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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