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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址:河北省沧县**乡**村。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8时30分许,在沧县**乡**村李某乙家门口北侧处,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因宅基地发生纠纷,李某甲持斧头砍伐宅基地上树木时,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甲将李某乙砍伤,致其左侧腓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李某乙之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病例、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该案系由民间矛盾引发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持凶器伤害他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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