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19〕1698号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现住本村,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下午,在藁城区**医院西门口处,柴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摊位买被子时,与李某甲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柴某某左眼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为轻伤一级;左眼外肌损伤致斜视、复视可为轻伤二级。后经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柴某某的左眼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病历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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