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5********,河南省汝州市人,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洛阳市**乡**院旁的“**”饭店与被害人李某乙等人吃饭、饮酒。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步行沿**路自东往西行至**段时,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害人李某乙进行殴打并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