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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2********,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村委会******。2018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吴某甲和吴某乙、吴某丙、黎某某等人在****村市场附近李某乙家院子里打牌。被告人李某甲路过李某乙家时,见其欲报复的吴某甲坐在里面打牌,遂回家拿了一把西瓜刀过去,趁吴某甲不备,持刀将吴某甲的背部、手部和大腿部砍伤。李某甲砍伤吴某甲之后随即逃跑。经法医鉴定,吴某甲的伤势属轻伤。

经鉴定,吴某甲的伤势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

2.证人黎某某、吴某丙、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乐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琼乐公鉴(损伤)字[2009]360号;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斌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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