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8********,汉族,大专文化,房产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父亲李某乙与邻居李某丙因放树的事两家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亲属与张军才、周某某夫妇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某甲在打斗的过程中将李某丙妻子周某某摔在地上致周某某胸部和腰背部受伤,李某丙在打斗中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天门市公安局杨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日,李某乙、李某丁及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乙方向李某丙夫妇赔礼道歉,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户籍信息、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门市公安局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张某乙、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李某丙的陈述;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村**组**号,联系方式:1867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