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妹妹李某乙帮其妻子翻看其手机红包记录,导致其与妻子姚某某吵架。被告人李某甲责怪李某乙破坏其家庭,与李某乙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被告人李某甲用木棒打伤李某乙头部、左眼等部位。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绍爱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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