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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75********,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庄**村**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庄**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6月2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2时30分左右,在潍坊市坊子区**街办**时光KTV门外,蒋某甲、李某甲等人与徐某某、李某乙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李某甲用铁锨将被害人李某乙的右手打伤,致李某乙右手食指、中指伸指肌腱断裂、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乙右手之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蒋某甲、徐某某、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坊)公(刑)鉴(伤)字(2019)0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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