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10月2日因本案被琼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在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环村水泥道路上与被告人李某甲的奶奶黄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正在家中休息的被告人李某甲闻讯后赶到现场与李某乙发生争吵,双方继而开始动手相互推搡,并随即引发打斗。被告人李某甲在打斗过程中使用握在手里的手机多次击打被害人李某乙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因李某乙用右手阻挡,其手机也击打到了李某乙的右手,致使李某乙左前额流血及右手腕受伤。李某甲的胞弟李某丙随后也闻讯赶到现场劝解,李某乙的胞弟李某丁也闻讯赶到现场并与李某甲展开厮打,但随即被旁人拉开,然后双方就各自回家。不久后,被害人李某乙和李某丁手持锄头和钢管来到李某甲家门口叫骂,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就手持镰刀在家门口与李某乙、李某丁对峙。不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某甲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扣押到李某甲作案oppo手机一部。
经琼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李某丙、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江萍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oppo手机1部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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