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5********,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现住皋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皋兰县**镇**村供销社门口,因打台球一事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甲用右胳膊将李某乙的脖子夹住,向前一甩,使李某乙跪倒在了水泥地上,导致李某乙左膝受伤。经皋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皋)公(司)鉴(法临)字(2020)7号文书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偶发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忠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镇**村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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