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盐边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王某某均在盐边县天顺山庄参加宴请,李某甲在参加徐某某的满月酒,王某某参加罗某某的请客宴。中午吃饭期间,李某甲、王某某均在各自的饭桌上吃饭喝酒,李某甲因与王某某及同桌多人均认识,便多次到王某某一桌相互敬酒。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第三次到王某某一桌敬酒时,和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被在场朋友劝开。
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和邱某某到天顺山庄院坝中间的板凳坐下休息,邱某某看到王某某从旁边经过,把王某某喊来和李某甲坐在一起劝和。王某某在说话时将右手搭在李某甲右肩上,李某甲多次让王某某将手拿开,王某某没有拿开,李某甲便把王某某手刨开后起身走开,王某某也起身继续把右手搭在李某甲右肩上,李某甲又多次让王某某将手拿开,王某某没有回应,李某甲觉得非常生气,就双手把王某某右手甩开,转身用右手朝王某某左边面部打了一拳,打完就转身走开。王某某被打后慢慢倒地上,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4月7日15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4月6日,盐边县公安局提取了盐边县人民医院抢救王某某时抽取的静脉血,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99mg/100ml。2020年4月6日0时47分,盐边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甲带至盐边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6.40mg/100ml。
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某在自身慢性疾病基础上,合并乙醇(酒精)中毒,在头部遭受钝性外力(徒手伤)的作用下,导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后继发弥漫性脑水肿、脑疝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乙醇(酒精)中毒在死亡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头部所遭受的钝性外力(徒手伤)在死亡过程中起诱因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病历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勘验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殴打王某某面部一拳后,诱发王某某死亡,对王某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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