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出生于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大道**号附**号**栋**单元**层**号(住址同上),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陕A****A黑色大众迈腾轿车从新城区尚俭门外由北向南进入尚俭门洞时,与同向行驶从其车左侧欲超车的被害人谷某某驾驶的陕A****8白色奥迪Q5越野车发生剐蹭,被告人李某甲停车后,与被害人谷某某发生争执,用脚踹了被害人谷某某驾驶的白色奥迪Q5越野车车门,随后二人开始推搡厮打。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回到自己车驾驶位欲离开时,被害人谷某某拉着黑色大众迈腾轿车方向盘不让被告人李某甲离开,二人再次互相推搡厮打,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多次击打被害人谷某某面部将其打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损伤。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正义司鉴[2020]临鉴字第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谷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病历资料;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谷某某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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