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害人高某某、证人李某乙等人到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银河歌厅唱歌,李某甲与李某乙在走廊内因琐事发生争吵,高某某对李某甲进行劝阻时,被李某甲殴打后倒地,左手着地并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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