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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同被害人高某某、证人李某乙等人到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银河歌厅唱歌,李某甲与李某乙在走廊内因琐事发生争吵,高某某对李某甲进行劝阻时,被李某甲殴打后倒地,左手着地并受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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