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李某甲经传唤未到案,2020年1月3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将本案退回本院,2020年1月13日本院将本案退回进贤县公安局,2020年5月29日进贤县公安局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进贤县**镇**村委会主任即被害人邹某某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在该村处理村民李某乙违规建房一事后,被李某乙及其亲属李某丙(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叫住,李某丙、李某甲欲贿赂邹某某不让其干预李某乙违规建房一事,被邹某某拒绝后,李某丙进入邹某某所驾驶车辆副驾驶位置与邹某某商谈。后双方在车内发生口角,李某丙先对邹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邹某某牙齿、唇部等部位受伤,李某甲从邹某某一侧车窗伸手进去对邹某某进行拉拽,双方经人劝解下车后,李某丙继续追打邹某某,在一旁的李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准备打邹某某,经旁人劝阻后李某甲将手中的水泥块扔在地上。经鉴定,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1日,李某丙与被害人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丙赔偿邹某某人民币56000元,邹某某对李某丙、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进贤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月3日,李某甲经法院传唤拒不到案。2020年5月11日,李某甲向进贤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停建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照片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徐某某、吴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和同案人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