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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81********,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巫溪县**镇人,现住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 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5时许,镇坪县**镇**村村民郭某甲因邻居李某乙播放音乐影响他人休息,在**村廉租房门口与李某乙一家发生争执,过程中李某乙的女儿王某某(15岁)打了郭某甲的女儿郭某乙(14岁)一巴掌,郭某甲见状便拿起廉租房门前的一把木椅准备对李某乙的丈夫李某甲进行击打,李某甲双手抓住郭某甲手中的木椅,并与郭某甲进行争抢,李某乙上前在中间制止阻拦,被绊倒在地,接着郭某甲也摔倒在地,郭某甲倒地后,李某甲用抢夺过来的木椅朝郭某甲的头部击打了一下,致使郭某甲头部受伤。2019年8月29日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所鉴定,郭某甲头顶部头皮创口愈合瘢痕(长度10.5cm),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直至公安机关到达现场。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郭某甲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李某甲赔偿郭某甲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郭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信息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镇坪县医院诊断书一份;申请书一份;协议一份,谅解书一份;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郭某甲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李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5个月,缓刑考验期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勇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镇坪县**镇**村**组;

2、案卷二册;

3、光碟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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