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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起诉)、马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办**烧烤园内吃饭、喝酒时,因琐事与坐在旁边吃饭的被害人李某丙、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杨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李某丙、王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啤酒瓶、现场的塑料椅子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李某丙、王某某,致被害人李某丙、王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某丙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八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结论;

5、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虽认罪认罚,但未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宏安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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