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5年8月26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3日21时40分,被告人李某甲与刘某某、吴某某、关某某、蔡某某、程某某等人在胡某某租住的江湾镇土城子村土城子屯小区门市房推牌九时,李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男,64岁)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在场人拉开后,李某甲到厨房取来一把菜刀将刘某某头部、左手部砍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手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李某甲作案使用的菜刀;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诊断书、依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协议等;
3. 证人蔡某某、关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程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7.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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