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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回族,小学文化,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5221986********,户籍所在地:宁夏海原县关桥乡,住关桥乡**行政村**自然村。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刑满释放;2016年8月5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5日。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海原县老城区壹品烤吧二楼一包厢内与朋友喝酒,期间被害人田某某进入包厢找人,二人相遇,因琐事发生纠纷,引发打架,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面部殴打,致被害人倒地受伤,被告人李某甲又用膝盖垫压被害人左侧肋部,被人拉开后,被害人田某某到一楼卫生间洗面部血迹,被告人李某甲又赶至一楼卫生间殴打被害人,将被害人田某某用脚踹到在地(跌至边厕冲槽旁),后被人拉开,被害人田某某当晚入住海原县人民医院住院进行了治疗,诊断为左侧第4、5、6、7、8、9肋骨、右侧第7肋骨骨折、鼻梁骨折;头、面部受伤等身体其他部位软组织损伤。被害人的伤情经侦查机关委托固原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轻伤一级一处(七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一处(右侧鼻骨骨折伴上颌骨额突骨折)、轻微伤两处(头皮血肿、颜面部软组织损伤)。打架发生后被告人未能向被害人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海原县人民医院病历;6、CT结果情况说明;7、鉴定意见;8、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一级一处、二级一处,轻微伤两处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殴打被害人田某某的主要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炳博 

                                       2020年7月7日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原县关桥乡**行政村**自然村家中(电话:1769519****;保证人李某乙,电话:1869515****)。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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