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57********,彝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云县**乡**村**组自家粪塘旁用锄头捞排水沟,被害人李某乙见状上前阻拦并与其发生争吵,二人遂发生肢体冲突,后导致李某乙受伤牙齿脱落3颗。经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李某乙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有军
检察官助理:杨雨瞳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1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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