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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彝族,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011988********,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楚雄市中山镇**街村委**组。无前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楚雄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路段,将李某乙和何某某堵下,打伤李某乙和何某某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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