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5********,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凌晨,高某乙与李某丙(在逃)在金平县马鞍底街白芸烧烤店门口发生矛盾冲突,后李某丙纠集李某丁、李某甲等人到马鞍底街要打高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在马鞍底街白马转盘边马玉霞烧烤店附近找到高某乙,李某丙与高某乙再次对峙,李某甲、李某戊、高某甲、李某己赶到马鞍底乡白马转盘后,高某乙、王某某等人看情况不对,就往**街上家明酒店方向跑,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高某甲、李某己等人追着高某乙等人到家明酒店,高某乙等人跑进家明酒店躲避,后高某乙发现王某某不在,于是出来寻找,刚好遇到骑着摩托车追来的李某丙,高某乙见状就往白马转盘方向跑并藏到白马转盘边马玉霞烧烤摊后面的烂尾楼里,李某丙、李某甲等人进到烂尾楼里找到高某乙后,李某丙就用刀砍高某乙的头部、背部和手臂,李某甲用砖头和棍子砸高某乙并踢了高某乙两脚,后李某丙、李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金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2月28日9时许到金平县公安局马鞍底边境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3.证人曹某甲、高某甲、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检察官助理:冷久薇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金平看守所内;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423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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