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里**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南珠苑小区2号楼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唐某某发生冲突,并殴打被害人唐某某,致使被害人唐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双侧鼻骨及骨性鼻中隔骨折、左某某、体表软组织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案发当日在现场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单、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安某某、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检察官助理 马京安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2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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