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永吉县**乡***村*社,农民,现住吉林市船营区**路***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高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同系吉林市高新区***小区**超市员工,2020年4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超市前门,因工作问题与李某乙发生争吵并用拳头击打李某乙肩部一拳,被人拉开后,李某甲仍不服气,又到超市后门找李某乙理论,二人言语不和又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甲用拳头击打李某乙头部及面部数拳,二人厮打倒地,厮打中致李某乙鼻部出血,后被同事拉开。经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李某乙鼻部外伤,右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双侧鼻骨骨折,评定轻伤二级。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对故意伤害李某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李某乙受伤照片一张、李某甲指认打仗地点照片四张、无违法犯罪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录制询问李某乙光盘一张;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录制的讯问光盘三张;4.鉴定意见:吉林博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打仗过程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