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1时许,在安丘市**镇**村被告人李某甲家中,因琐事,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殴打李某乙的鼻子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李某乙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范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彩英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