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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56岁,196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64********,,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花园**村花园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6时许,在**镇花园**村花园村东头,村干部李某乙因琐事被村民李某甲殴打,李某乙鼻子被打出血。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鉴定文书;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证人马某某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花园**村花园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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