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家庭纠纷在郯城县**镇**村村民孙某某家门口,持剔骨刀将其侄子李某乙左大腿捅伤,致李某乙截肢,经鉴定,李某乙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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