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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09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县,现住该县****中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县**镇**有限公司院内,因公司业务问题与被害人顾某某发生口角,李某甲及其朋友遂与顾某某厮打在一起。后李某甲从员工宿舍内拿出一把刀子将顾某某左前臂、左手砍伤。经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左前臂及左手皮肤挫裂伤,愈合后疤痕长度累计24.3cm,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菁菁

2020年9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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