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5时许,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李某乙家门口路上,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后互殴,李某甲用拳头击打李某乙胸部,致其多发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2.调解协议。
二.鉴定结论:
铜公物鉴(伤)字[ 2019 ] 1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三.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五.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兆利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李某乙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4.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