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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946号

被告人李某甲,,汉族,初中文化,197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 ,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03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5时许,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李某乙家门口路上,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后互殴,李某甲用拳头击打李某乙胸部,致其多发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

2.调解协议。

二.鉴定结论:

铜公物鉴(伤)字[ 2019 ] 1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三.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五.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兆利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李某乙附带民事诉讼状3份。

4.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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