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 10时30分许,在徐闻县徐城街道贵生路***货运服务部门口处,许某某与李某甲因搬运货物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殴打,其中许某某被李某甲殴打了几拳在右眼部致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6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甲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苏某某、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徐闻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2册115页,检察卷1册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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