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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广厦**座**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园**幢**房的平台处安装空调时,与邻居陈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推搡,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用双手将被害人陈某甲推倒致其倒地受伤。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陈某甲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其损伤致左顶及大脑镰左侧旁硬膜下血肿,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甲的伤情已达到轻微伤。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陈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2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对故意伤害地点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柯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柯某某、辛某某、黄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421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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