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扬州市**特钢工厂工人,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贾汪区塔山镇**村**队李某丙家中,因琐事与李某乙发生矛盾,后李某甲将李某乙打伤。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鼻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框内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旋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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