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晚18时30分许,因李某乙和李某甲对一处宅基地归属存在争议,李某甲找到李某乙家中商议,发生争执后打架,经鉴定李某乙伤情系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一处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娜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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