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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33196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晚18时30分许,因李某乙和李某甲对一处宅基地归属存在争议,李某甲找到李某乙家中商议,发生争执后打架,经鉴定李某乙伤情系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一处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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