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是被害人冯某甲的姐夫。2019年8月21日晚,因家庭琐事冯某乙(冯某甲的二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找到**乡**村其姐夫李某甲家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郭某某(李某甲舅舅)先后赶到现场,双方发生打斗,李某甲持菜刀将冯某甲砍伤。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5日,李某甲主动到河间市公安局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信、调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连辉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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