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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捕前住**。2017年3月10日犯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 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到本市林屯乡大树楼桑村其叔叔李某乙家,理论赡养老人和土地纠纷,后李某乙妻子刘某某上前与李某甲发生肢体冲突,李某甲推了刘某某一下,致刘某某撞到身后栏杆受伤。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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