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住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辛集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辛集市**镇**村王某甲与李某乙因纠纷发生轻微打斗双方均躺在地上,后李某乙妻子与王某甲之兄王某乙等人互相吵闹,期间李某乙之子被告人李某甲就地拾半截砖一块将被害人王某乙的头部打伤流血,经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半截砖一块、小砖块贰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信息、申请书、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尚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穆 丹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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