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黎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号,捕前住三亚市**园**期**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辩护人吉才虹,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烧烤吧喝酒后离开期间与李某乙发生口角,继而李某甲与李某乙、王某甲发生肌体冲突,随后双方被劝开。被害人王某乙看到双方发生冲突,也上前手推、脚踢和用锥形桶扔李某甲,均被李某甲躲过,王某乙继续冲向李某甲的时候被李某甲右拳击打脸部致伤,经鉴定王某乙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5日5时许,警方到场将等候在现场的李某甲等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甲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公(司)鉴(法医)字[2020]03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