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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个体经营,住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中海鹿某某名苑B栋12A,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同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后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租赁被害人徐某甲大姨董某某的南山区东滨路南油第一工业区110栋2楼A10A店铺做服装生意,2019年7月31日合同期满,李某甲不再续租,董某某将铺位收回重新装修。由于押金没有及时退还,2019年8月2日,李某甲及前夫潘某某、侄子王某某宇来到店铺将刚贴好的墙纸撕下;8月3日14时某某,董某某打电话给潘某某到店铺见面,李某甲、潘某某及董某某、徐某乙先后来到店铺,董某某和徐某甲质问是谁撕了墙纸,后双方发生口角,过程中李某甲多次用手扇徐某甲耳光,致徐某甲右耳受伤。

经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甲家属赔偿了徐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到案经过,急诊病历,谅解书、收据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华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03077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徐某甲,联系方式130669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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