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号院**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梁某某系朋友。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梁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长途汽车站**车位聊天,随后二人开始打闹,打闹中李某甲将梁某某抱摔在地,导致梁某某右锁骨中段骨折。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到派出所协助调查。2020年1月9日,李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可能造成他人身体损害,仍将他人摔倒在地,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云
检察官助理:张胜惠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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