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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红安县七里坪镇高庙村看见其儿子李亮被被害人李某乙的儿子李某丙等人殴打,便上前将李某乙的衣领抓住并与李某乙发生推搡,将李某乙推倒在地,造成李某乙左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桡骨粉碎性骨折。经红安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丁、李某戊、陈某某、李某己、李某丙、耿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04061****。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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