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乡**村**号,现住湖南省嘉禾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2月2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医疗纠纷与李某庚及李某己产生肢体冲突,被村民拉开后,李某甲觉得吃了亏,到**镇叫上李某乙和李某丙,再次到李某庚卫生室讨要说法。在卫生室门口,李某甲与李某己扭打一起,将李某己打伤。后李某庚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李某己被送至医院。经鉴定,李某己的伤情为外伤形成的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腰1、2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嘉禾县公安局广发派出所投案。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己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甲赔偿李某己医药费等损失40700元,被害人李某己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欧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己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内,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检察官助理:彭珊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9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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