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路**号,现住桂阳县**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等人在桂阳县城“嘉乐迪KTV”唱歌,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因误会发生争执,随后扭打在一起,李某甲用碎玻璃将李某乙的面部划伤。经鉴定,李某乙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3月20日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次日,其与李某乙之间达成和解,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受伤图片、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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