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61974********,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组。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4日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晚19时许,李某己与李某丁、李某寅三人在本村祠堂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在旁围观的李某丁之子李某戊见状,便为其父鸣不平,发生争执扭打,后离开祠堂。李某己儿子李某庚、李某辛听闻其父被打后,赶到祠堂,见李某戊父子已走,李某己父子等人便到李某戊家中讨要说法。走到李某戊家老房子的地方时,李某戊持利器将李某己砍至重伤,将李某己的大儿子李某庚砍至轻伤,之后李某戊潜逃。在李某戊潜逃后,李某丁与李某甲等人发生摩擦,后携带一把铲子到李某己家门口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理论,在理论过程中李某甲将李某丁的右眼处打伤。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丁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寅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大友
2020年10月10日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壹份。
3.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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